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智利国家铜业公司与智利化工矿业公司新设 合营企业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智利国家铜业公司(以下简称智利铜业)与智利化工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智利化工)新设合营企业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受理和审查程序
2024年10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25年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予以受理并开始初步审查。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4月24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6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本案作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并于11月6日继续计算审查期限。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为2025年1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境内进口碳酸锂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和下游客户意见,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行业特征和集中对各方面影响等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营方一:智利铜业。1976年在智利成立,主要从事铜及相关副产品业务,并拥有马里昆加盐湖、佩德纳莱斯盐湖等锂矿项目许可及开采权益。
合营方二:智利化工。1968年在智利成立,圣地亚哥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主要从事锂、碘、钾等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
2024年5月,智利铜业与智利化工订立合营企业协议,双方拟通过资产注入的方式形成一家合营企业。交易前,智利化工在智利阿塔卡马盐湖经营矿产项目,该项目主要供应锂产品,相关开采权益将于2030年末到期,智利铜业持有该矿产项目2031年至2060年的相关权益;交易完成后,智利铜业、智利化工将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将继续运营该矿产项目。
三、相关市场
经审查,合营企业成立后将从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业务,与智利化工、智利铜业存在横向重叠。
(一)相关商品市场。
1. 进口碳酸锂市场。锂是元素周期表中的第一位金属元素,同时也是最轻的金属,在所有金属中具有最高的比容量以及强大的得失电子能力,是制造电池的理想材料。碳酸锂、氢氧化锂是主要的锂化合物产品。其中,碳酸锂是一种含碳酸盐的锂化合物,主要用于制造磷酸铁锂电池和低镍三元锂电池,还可以用于生产地板处理剂、水泥致密剂、双相情感障碍药物等。为满足锂资源缺口,我国需要进口碳酸锂。进口碳酸锂主要来自智利、阿根廷等地的盐湖,综合生产成本较低,而国内生产的碳酸锂,主要通过进口锂精矿或国内资源冶炼,综合生产成本较高,在进口碳酸锂出现需求缺口时,国内碳酸锂产品难以完全替代。因此,本案将进口碳酸锂界定为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2. 氢氧化锂市场。氢氧化锂是一种无机化合物,主要用于生产高镍三元锂电池,还可用作润滑脂增稠剂、航天器和潜水艇的二氧化碳吸收剂,以及核反应堆的缓蚀剂等。我国氢氧化锂产能充足,进口量较小且出口规模大,无需根据产品来源进一步细分。因此,本案将氢氧化锂界定为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进口碳酸锂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我国锂资源消费量大于国内开采量,对进口碳酸锂具有刚性需求,且相关产品在国内流通不存在政策、运输等壁垒。
氢氧化锂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氢氧化锂的主要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竞争,相关产品在全球范围内流通没有显著障碍。
四、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参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境内进口碳酸锂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我国锂资源缺口较大,对进口碳酸锂存在刚性需求,且主要来自智利。
全球锂矿产业链主要分为“锂矿开采—锂盐加工—电池材料加工”三个环节。我国的相关产业主要集中在碳酸锂、氢氧化锂等锂盐加工和电池材料加工,在上游锂矿开采领域相对不足。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2024年我国约60%的锂原料来自于进口。近年来,我国需要通过进口碳酸锂、锂辉石精矿等,来满足国内锂资源需求缺口,其中碳酸锂主要进口来源国为智利,2021年至2024年智利碳酸锂占我国进口的比重分别为75%—80%、85%—90%、85%—90%、75%—80%。
(二)交易将进一步增强集中后实体在中国境内进口碳酸锂市场的控制力。
2021年至2024年,智利化工一直是我国最大的碳酸锂进口供应商,在中国境内进口碳酸锂市场的份额分别为45%—50%、50%—55%、65%—70%、50%—55%。除阿塔卡马盐湖项目(交易后该项目将由合营企业运营)外,智利化工还拥有在运营的澳大利亚荷兰山项目以及十余个未开采的锂矿项目。智利铜业拥有智利马里昆加盐湖、佩德纳莱斯盐湖等锂矿项目许可及开采权,这些项目虽然目前尚未开采,但未来会对市场形成有效供给。交易将整合双方资源及技术,削弱智利化工与智利铜业的竞争,强化集中后实体在我国进口碳酸锂市场的控制力。近年来,我国锂电池产业发展较快,下游客户对碳酸锂需求日益增加。同时,我国进口碳酸锂主要是来自智利、阿根廷等地的盐湖提锂产品,盐湖开采的前期准备工作繁复,市场进入较为困难。
(三)交易将增加在我国进口碳酸锂市场产生协调行为的可能。
碳酸锂属于大宗资源产品,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市场透明度较高。我国进口碳酸锂市场结构较为稳定,2021年以来,市场份额排名前三位的供应商合计市场份额均超过75%,市场经营者不多,成本差异较小。同时,锂矿等矿产项目前期投入大,大型矿产公司可能通过成立合营企业开发特定项目,产生较多业务联系。交易将强化我国进口碳酸锂市场主要竞争者之间的业务联系,可能会产生协调效应。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承诺,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重点从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申报方于2025年11月6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见附件)可以有效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中国境内进口碳酸锂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集中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继续遵守并履行现有中国客户合同项下的义务及所有商业条款,除非客户实质违反合同义务或合同依约定终止。
(二)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继续向中国客户供应相关产品,不得拒绝、限制或延迟供应,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除非出现需求不足的情况,年度供应量不低于一定规模【保密信息】;年度平均价格不超过基准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保密信息】。
(三)如果发生重大供应变化,尽合理最大努力继续向中国客户供应碳酸锂产品,成立专项问题解决小组,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相关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
(四)合营双方、合营企业与第三方锂市场经营者间保持独立竞争,除法律要求的情形外,不得交换可能影响市场决策的受限信息。
(五)【保密信息】。
上述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申报方于2025年11月6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对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生效日起,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每半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本承诺方案的履行情况,直至本承诺方案的各项限制性条件终止。上述承诺自本项集中交割日起10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或违反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关于智利国家铜业公司与智利化工矿业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公开版)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1月7日
编辑:DataBMAI
监督:1896909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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