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混凝土搅拌站破产清算
12月28日,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信息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北京市八通混凝土搅拌站破产程序。

裁定书原文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破170号之三
申请人:北京市八通混凝土搅拌站管理人。
负责人:王冰。
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京01破申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市八通混凝土搅拌站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八通混凝土搅拌站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5年12月22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北京市八通混凝土搅拌站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25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23)京01破17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管理人制作的《北京北京市八通混凝土搅拌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载明,北京市八通混凝土搅拌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9763749.14元,扣除破产费用后,职工债权清偿额为45090.04元,清偿率为100%;社保债权清偿额为107148.54元,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清偿额为8531246.42元,清偿率约为7.34%(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劣后债权清偿额为0元,清偿率为0。2025年12月22日,管理人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称,管理人已完成北京市八通混凝土搅拌站破产财产分配工作,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北京市八通混凝土搅拌站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根据管理人提交的报告及申请,管理人已完成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工作,并向本院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破产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件后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八通混凝土搅拌站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彧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苏汀珺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隋继贤
书记员周莹
编辑:侯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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