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内蒙古一混凝土公司被罚
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赤峰铸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松北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据悉,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主要以沙子和碎石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项目于2025年3月开工建设,现建有一条生产线,总投资额为235,000元,生产线包括上料仓、水泥仓、上料机、搅拌机,但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便开工建设。
最终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3%,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零伍元整(¥5,405.00),限该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90号
赤峰铸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松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EEGEK40C
负责人:刘*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431号A01室
我局于2025年6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以沙子和碎石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于2025年3月开工建设,现建有一条生产线,生产线包括上料仓、水泥仓、上料机、搅拌机。经查,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中商品混凝土制造,你公司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开工建设,但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2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28日现场照片;
4.赤峰铸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松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赤峰铸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松北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7.内蒙古正合致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铸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松北分公司,负责人是刘*;上述1-3、6证据证明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存在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上述2、7证据证明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35,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9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该项目属于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开展调试生产的环评报告表项目,应处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罚款。你公司在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在此之前也未因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受到过处罚。综合以上情况,我局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3%,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零伍元整(¥5,40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编辑:侯钰涵
监督:1896909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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