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专项行动案件(第三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2025-12-23 18:3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5年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调查纠正了一批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激发企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3年4月,钟山区人民政府为落实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研究决定成立钟山某公司,由钟山区能源局作为出资人,统筹全区新能源资源。当月,钟山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钟山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工作推进方案(送审稿)》有关事宜,明确由该公司负责整体推进钟山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工作,并于5月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方案。

在实施过程中,钟山某公司按照公产建筑屋顶和农村居民屋顶两类场景分期推进。公产建筑屋顶项目方面,2023年7月,钟山某公司在钟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钟山区整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合作开发商磋商的公告》。经磋商,确定湖南某公司为合作商。2024年8月,钟山区人民政府与湖南某公司签订《钟山区整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招商引资框架协议》,约定同等条件下该公司享有二期、三期项目的优先合作权,并要求其在钟山区内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等工作。农村居民屋顶项目方面,2024年10月,钟山某公司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钟山区农村分布式光伏项目招商公告》,设定竞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格条件。因报名企业不足三家,项目作废标处理。此后未重新组织公开招商程序,钟山某公司直接选定重庆某公司作为合作方,并于2024年12月与其签订《钟山区农村分布式光伏项目合作合同》。合同明确重庆某公司为辖区内8个乡镇街道农村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唯一开发方。

在公产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中,上述行为通过签订招商引资框架协议,明确赋予湖南某公司二期、三期项目的优先合作权,以签订合作协议方式固化特定企业的后续参与资格,削弱市场的开放性与竞争性,实质上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不公平待遇,同时,协议要求湖南某公司在本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实体并由其全面承接项目建设与运营职责,变相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在农村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中,上述行为直接指定重庆某公司为8个乡镇街道的唯一开发方,剥夺其他企业参与机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经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钟山区人民政府印发通知,公开废止《钟山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安排钟山区能源局发布文件,对农村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再宣传、再提示,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开发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全面梳理各类政策措施,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4年3月,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公布丹东市第一批绿色建材产品名录的通知》,公布辽宁某公司的产品,并将其纳入丹东市绿色建材采信库(第一批),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选用采信数据库中的产品。2025年2月,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公布丹东市第二批绿色建材产品名录的通知》,公布山东某公司的产品,并将其纳入丹东市绿色建材采信库(第二批),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选用采信数据库中的产品。

依据《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发布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淘汰技术与产品目录”的规定,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权限设置相关目录。上述行为每批仅纳入一家企业产品并纳入市级采信库,以“鼓励优先选用”为名,变相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选用名录内产品,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废止两批绿色建材产品名录,并在官网公示,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进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2年4月,进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进贤县国有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商诚信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采用本办法选择施工承包商的方式:建立全县统一的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诚信库,由项目业主在各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在施工承包商诚信库中按一定程序抽取确定施工承包企业”,建立全县统一的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诚信库,用于政府性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小型工程施工承包企业的抽取工作。同时明确“施工承包商诚信库对象为所有在进贤县域内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及与进贤县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并在进贤县域内注册分公司独立核算且在进贤县缴纳全部税收的施工企业”,将入库企业资格限定为“在进贤县域内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及“进贤县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并在进贤县域内注册分公司独立核算且在进贤县缴纳全部税收的施工企业”。

上述行为变相强制参与进贤县项目的外地施工企业需在进贤县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妨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进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通知,废止《管理办法》,并在官网进行公示,全面开展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避免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四、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3年1月,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金华市域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推行公司化、密闭化运输模式,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个人或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及车辆,不得在金华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10月,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具备与企业所属车辆相匹配的停车场,可租赁,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需配备一定数量车型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内箱尺寸设定为:≤5800×2300×900MM)。上述入库标准对车辆型号及租赁场地年限等提出要求,超出《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关于“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企业入库须经各区审核后报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截至调查时,共有17家企业入库。

上述行为超出法定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增设核准环节、程序,排除、限制当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决定废止《实施意见》中涉及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有关条款,后续又印发通知,废止《实施办法》文件,均在其官网公布,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为解决企业反映的因场地受限造成的“只进一扇门、难办所有事”问题,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区侧方设立一间测绘出图室,未经招标采购等程序,直接安排3家测绘公司驻场提供收费测绘服务。同时,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内公示的相关业务流程资料及服务指南中,指引不动产权利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补换、房屋继承、二手房过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法院裁定等业务时,到其预先设立的测绘出图室出具测绘图,在测绘出图室内驻场的3家测绘公司根据所负责的不动产区域,承接付费的房屋测绘及测绘图印制服务。

上述行为变相限定不动产权利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测绘服务,排除、限制当地不动产测绘服务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将测绘室的3家测绘公司全部予以清退,并在不动产登记大厅予以公告,在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修改部分登记流程内容的公告》,修改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流程,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六、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4年5月,合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合阳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支持本土优势企业参与县内重大项目建设,提升本地企业市场占有率,尤其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建筑市场占有率”“建立‘合阳县建筑业优势企业库’……,对库内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帮扶举措,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推荐本土优势建筑企业参与我县房地产项目建设。在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中,对选用本县建筑业企业作为开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适当加分”。

上述行为要求支持本土优势企业参与县内重大项目建设,提升本地企业市场占有率,建立优势企业库并对库内企业采取帮扶举措,对选择本县建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用评价方面进行加分,妨碍其他具有合格资质的外地建筑企业公平参与合阳县建筑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合阳县人民政府撤销上述文件,并在其网站发布通告,消除相关竞争限制。

七、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5年5月,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印发《葛店经开区关于健全建筑(装修)垃圾处置体系的工作方案》,规定“区内建筑(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以鄂州某公司为主,其他市场主体为辅”“区内建筑(装修)垃圾暂存点运营由鄂州某公司负责”“鄂州某公司负责组建规范化的建筑(装修)垃圾运输队伍,按标准配齐车辆、人员、机械设备;负责规范设置建筑(装修)垃圾暂存点并做好日常运营管理;负责协调做好建筑(装修)垃圾的外运处置;负责做好日常运营台账并定期向综合执法中心报送”。

上述行为规定区内建筑(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以鄂州某公司为主,区内建筑(装修)垃圾暂存点运营由鄂州某公司负责,剥夺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建筑(装修)垃圾运输经营企业参与相关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发布公告废止《工作方案》,对相关问题条款进行修订再予以发布实施,开展自查自纠,对历年来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八、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4年8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印发《屯溪区关于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区内建筑企业”“鼓励社会项目业主优先选用区内建筑企业”“加强对区内企业扶持力度。建立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鼓励在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时优先选用区内建筑企业,积极向中心城区投资建设的重点单位企业推荐,鼓励区内建筑企业优先加入施工备选库”等,并明确具体配套举措。上述“区内建筑企业”指在屯溪区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

上述行为明确对选用区内建筑企业的总承包企业、社会项目业主给予优待,并通过在土地招拍挂和工程招投标时优先选用等方式扶持区内建筑企业发展,通过行政干预推动有关单位优先选择区内建筑企业提供施工服务,不当减少外地建筑企业交易机会,排查、限制屯溪区建筑施工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整改工作专班,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印发通知明确将《实施意见》予以废止,并在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开。

九、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4年11月,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关于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建立邀请公告》,并通过上杭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发布,公开征集中介机构纳入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备选库。《公告》中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入库需近两年内在龙岩市承接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在400万以上且超过5次以上(其中上杭县内不少于2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预、结算审核)机构入库需按照上杭县财政局公布的2024—2025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委托协作机构名单进行入库”“上杭县规上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企业直接入库”。

上述行为设置带有地域限制和歧视性的入库条件,对外地及未满足特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不合理限制,排斥、限制相关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的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废止《公告》,终止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有关工作,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东兰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4年6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东兰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线索开展核查。6月21日,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其负责人开展执法约谈。6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东兰县人民政府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点,前期共12家企业洽谈投资。东兰县人民政府要求有意向开发建设东兰县公共区域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经营者,必须先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截至2024年6月,前述12家洽谈企业中,东兰县人民政府仅与其中的3家签订合作协议,其他未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司均无法进入该县公共区域屋顶分布式光伏市场。

上述行为排除、限制当地公共区域屋顶分布式光伏相关市场的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东兰县人民政府与3家光伏企业协商解除了合作协议,消除竞争限制,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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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23: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