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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2008-7-3]  
  

哈政发法字〔2008〕16号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本市环境质量,根据《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

  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家庭装修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二环路以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二)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平房区内的主干路、次干路两侧的各类建设工程以及除上述区域以外的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和其他非砌筑工程;

  (三)松北区松北镇内各类建设工程。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预拌砂浆。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图,明确所使用的预拌砂浆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和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三、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部分区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五、本通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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