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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2008-6-27]  
  

关于在合建设[2008]11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滨湖新区建管局,各建设、设计、审图、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保护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我市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及《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结构”的方案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以下简称“禁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粘”的区域和时限

  (一)合肥市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6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的内隔墙中使用粘土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6月1日起,禁止在所有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市属三县和建制镇规划区:自2009年6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内隔墙中使用粘土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6月1日起,禁止在所有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一)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禁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发展改革、经济、国土等部门密切合作,在建筑工程中限制和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限粘”、“禁粘”工作落实到位。

  (二)为保证“禁粘”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配合,相互支持,要从生产、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应严格执行我市“禁粘”的规定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建设单位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改变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使用不符合“禁粘”要求的墙体材料;质量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部门对违反“禁粘”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三)各级墙改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认真抓好新型墙材的开发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积极推进“限粘”、“禁粘”工作向深层次发展。确保我市“禁粘”后,有充足的新型墙材产品满足建筑市场和节能建筑的需求。

  (四)充分发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调控作用,按照发展新型墙材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保的原则,应在政策和基金上加大对发展新型墙材的扶持力度。

  (五)加强监督,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坚持依法行政,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按照《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纠正和处罚。

  三、“禁粘”后我市重点推广的替代产品

  (一)砖类:煤矸石空心砖、多孔砖,粉煤灰空心砖、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砖、多孔砖等。

  (二)块类: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

  (三)板类:工业废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条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GRC板),金属面聚苯乙烯夹心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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