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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混凝土工作性能以建筑合同和协议书规定为准,一般包括现场坍落度和坍落度经时损失,施工中不能随意更改。如果送至现场规定时间内的混凝土坍落度检验不及格(超出允许范围),属搅拌站的责任,应原货退回。混凝土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20分钟内)进行工作性能检查,超过规定时间内不能共同检验导致结果不及格,但规定时间内及格者,责任应该属施工方。
(3)严禁在混凝土到达现场后以任何方式和在浇灌硬化之前任何时间向混凝土加入额外的水分,这属于严重违规行为,该混凝土必须报废,同时纪录在案,并追究肇事者责任。但是,如果混凝土坍落度比对要求范围偏低,在生产施工双方协商都同意下,由生产方负责向混凝土适当添加外加剂并充分搅拌,直至工作度合格,并且生产方保证强度检验也合格,是属于个别情况下的挽救行为,经过纪录在案后该混凝土可以使用。
(4)按照验收规范,工地施工前双方共同留样制成的标准试件在标养条件下的得到的强度结果才能作为搅拌站质量评定标准。混凝土结构抽芯测定的结果是工程施工结构的抽查结果。应该由混凝土生产和施工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前者合格,后者不合格,则责任应由施工方承担。因此,两方面的检验可以结合进行。目前的问题是,很多工地缺乏标准养护条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委托检测中心养护和测定,这在检测工作社会化以后应该能够满足要求。否则,应该在工地建立一定条件的养护设施,进行水养,结果与搅拌站饱和湿养、抽芯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得到最终结论。但要分清责任归属。
(5)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是施工方的主要责任。主要包括
混凝土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混凝土运输距离,下落和抛洒高度应该在允许范围之内,不能因此造成混凝土的离析、泌水和组成改变;
混凝土浇灌操作程序,振捣方法与设备,表面修整时间和方法,表面覆盖时间,养护持续时间和保湿要求,等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能因此造成混凝土的开裂、变形和失去强度。
(6)混凝土工程施工中出现其它异常或质量事故,包括出现有害裂缝、凝结不正常、较严重的蜂窝麻面和气泡缺陷、构件膨胀变形、表面过度色差等情况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双方共同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并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验收规范办事。处理好这些非正常事故。
(7)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纠纷的处理。在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例如偶发性凝结时间不正常、个别坍落度不合格、早期无害裂缝偏多等) 时,原则上由生产方和使用方协商处理解决,并由双方以纪要的形式记录在案。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有害裂缝超过安全评估极限,凝结时间严重异常,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等) 时,应在24小时之内报送市建设局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工程监理单位,隐瞒不报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混凝土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混凝土工程是一个整体,施工工序在混凝土工程质量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代混凝土虽然在施工性能和最终强度性能方面有着飞跃的进步,但是另一方面,却在体积稳定性和耐久性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混凝土施工技术在这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甚至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施工对混凝土工程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目前我国的建筑法及建设部的相关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混凝土生产方和施工方责权范围和关系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该及时出台相关政令,例如《东莞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加工与工程施工关系的准则》,对混凝土生产方和混凝土工程施工方的关系作出必要的规定和限制。这些规定应该包括:(1)生产方和施工方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2)生产方和施工方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所负有的职责范围;(3)明确混凝土公司应该作为建设工程的专业承包方参与混凝土市场的招投标和建筑合同的签署;(4)建设工程施工承担方不得把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工序发(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5)在建筑工程验收中双方的责任归属及追究的原则;(6)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和验收后出现工程质量及责任事故时双方的责任范围;(7)相关的调解、仲裁和法律诉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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