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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混凝土产业技术管理现状分析之四

文梓芸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2008-5-4]  
  

  (2)这种生产体制下进行的工程施工,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最有市场竞争力,因此,生命力最强。

  (3)这种生产方式简化了很多市场和政府监管的环节,但实际上又强化了企业的内部管理,因为每一个中间产品(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均由企业内部制订的企业标准监管,这些标准在国家标准及法律的控制之下,但又比国家标准更严格,否则就没有竞争力。国家的监督部门重点监管的是其最终产品——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把监管其中间产品的质量作为一种手段,而且这些中间产品的质量标准有一些是由生产方与工程承包商或投资商通过协商来解决的,全部都由合同、协议书形式成为工程文件固定下来,政府只起监督作用。因此,工程质量既得到有效的监管,又大大简化了互相重叠的监管的体系。国家的监管似乎比较宽松,但市场和法律的监管力度十分巨大。

  由此看来,东莞市商品混凝土产业的发展方向不应该再是数量上,生产能力上的增加,而是产业结构上,管理体制上的调整和改革。政府应当大力促进和鼓励。混凝土产业的兼并,调整,去弱留强。同时,更应鼓励混凝土产业向上游(原材料)产业发展,从而成为初步意义上的混凝土工业。然后,在第二阶段,在有条件以后,通过适当的手段促进混凝土产业向下游(混凝土施工)方向发展,把工程的混凝土(钢筋部分除外)的施工承包下来,从而完整地形成一个混凝土工业体系。在混凝土工程的管理方面,首先要加强和完善工程招标的制度,其中重点突出混凝土企业的信誉在投标中的作用。政府对具体工程的监管力度可以逐渐放宽,而由企业化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执行混凝土工程质量、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质量的监督和混凝土工程验收时的监督和委托检测的工作。在工程承包方委托时也可以负责混凝土工程的全程监督,政府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只作调整,仲裁,政策制订和企业及工程督导的作用。企业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有多个,形成竞争,以提供社会选择,而不应当形成垄断局面。工程投资方及承包方可以选择和委托不同的监督机构,甚至选择外来的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经过这样的改革以后,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实际上已经可有可无。但在此之前,政府指导之下的企业资质管理还是有必要的。但必须与企业化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市场化的监督结合起来,由他们提供必要的历史资料和企业审查资料,由政府的相关人员(督导员)审查合格后给予资质审查合格证书。

  4、对改革东莞市混凝土产业管理的建议

  (1)混凝土搅拌站资质管理

  建设部2001年4月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87号令)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了混凝土公司属于专业承包序列,设置二、三两个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对每个等级搅拌站规定了生产、技术和经济的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等。与此同时,该规定还提出了每个等级可承担的工程范围:二级站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三级企业可生产强度等级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由此可见,建设部的规定着重的是建站时申请资质的基本条件。对于企业的生产业绩没有作明确的要求,需要主管部门在实践中总结并加以补充。对于新加盟企业,规定了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但没有规定暂定期后如何定级,如果暂定期发生不能定级的违规行为,如何处理,都没有作具体规定。也需要做一些补充。更加重要的是,这种规定方法对我国混凝土行业正在兴起阶段是必要的。但只是最低要求,或者说设置的门槛较低。经过几年来行业的发展,我国中东部大中城市的商品混凝土行业已经在数量上达到饱和或过饱和,甚至是严重超饱和。市场运作已经比较成熟,市场竞争激烈或者非常激烈。对于企业资质的理解和要求已经大大超越上述条件。因此企业资质应该适合目前社会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应该是企业生产能力和业绩的综合反映。同时能够促进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多年的经验已经证明,混凝土行业如果设置的门槛过低,势必引起发展速度过快,管理和监督不容易完善,行业内竞争过于激烈,对本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因此,东莞市完全有必要在建设部的规定基础上作补充。包括资质等级条件的补充和延伸,分级规定的补充,企业生产业绩评定内容的补充,不同等级企业可以承担的工程范围的补充等。

  在砼搅拌站的资质管理方面,目前应该认真贯彻建设部的《资质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具体化的管理。具体建议如下:

  新建拌站的审批及已建站的资质审核中,应当补充如下门槛条件和要求:

  1)硬件条件

  人员条件除了必须满足《等级标准》中的二或三等级的要求外,财务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都必须全职(而非兼职)在该搅拌站工作。如果一公司多站,上述条件应指每个搅拌站而非公司。

  新建搅拌站生产规模不宜过大。每个站标准年生产能力应在30万米3以下,或一个搅拌站不超过两个搅拌楼(两台搅拌机)。搅拌机容量不宜超过3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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