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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分会管理办法(草案)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2008-4-14]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各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各分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会应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协会秘书处为各分会的业务归口指导部门。各分会名称应规范,统一使用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分会名称,不得使用以“中国、全国”等字样开头的简称。徽章统一使用协会会徽等标志。
  第二条  各分会可设立秘书处为分会日常办事机构,不得再设立其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条  各分会不得自行制定章程,应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制定工作细则开展活动。工作细则须报协会秘书批准后实施。各分会应依据其工作细则所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各分会可设立理事会。分会理事由分会日常办事机构商会员单位提出名单,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征询分会及其有关理事单位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其中分会理事长须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各分会应当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发展的属于协会的会员。
二、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分会须定期向协会报告活动情况。
  1、各分会按季度、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工作计划,按半年、年度报送工作总结。
  2、各分会开展的重要活动,如会员大会、理事会、技术交流会、考察等,须事先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同意后方能进行。
  3、各分会开展工作的文件、编辑出版的工作简讯、期刊、技术资料等须报协会秘书处。
  4、各分会不得以分会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含有连带经济责任的合同、协议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签订的,须报协会批准后方可签订。分会开展活动,若隐含连带责任,也须经协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以分会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引起经济法律纠纷的,分会有关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6、各分会必须加强印章管理。各分会应制定分会印章管理办法。
三、 财务管理
  第七条  各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账户,统一使用协会财务账户。凡以各分会名义开展活动的所有收入与支出,必须列入协会财务账户。
  1、工作经费。各分会会费应由协会统一按协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收取,所收会费的50%作为各分会的工作经费返还,同时鼓励分会会员多缴纳会费,超出会费标准部分以及各分会开展活动所得服务性收入,收支相抵后的利润部分的80%均由各分会支配使用。
  2、其它费用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监制的发票。
  3、各分会应在每年年初做当年度的财务预算。
  4、协会财务资产部负责各分会财务会计工作,统一核算、分户考核。
  5、按照财务一支笔的原则,各分会确定专人负责签署报销发票,由协会财务资产部核准后予以报销。
 
四、人事与党务工作
  第八条  各分会理事长和秘书长任职条件:
   l、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行业情况,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各分会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秘书长为在职,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所聘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胜任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各分会聘用工作人员应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五、 附则
  第十条  对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及人事关系不在协会总部的分会,挂靠单位要加强对分会的管理和指导,为分会开展工作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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