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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按其生产工艺分为I型、II型和III型三个产品品种。
2.对于发证企业及已获证企业增所属单位、增产品品种,其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内填写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必须检验;已获证企业增公称内径或增压力等级,只需检验所申请的规格型号的产品。
3.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的成品堆场中抽样。受检批为连续二个月内生产的产品,样品龄期不超过6个月。受检批应由同类别、同规格、同工艺生产的管子组成。组批的管子数量为100根,不足100根按一批处理。随机抽取4根样品,样品加盖输水管审查部封样章。
4.4根样品均进行外观质量、直径偏差、长度偏差、管端面垂直度检验,然后在其中抽取1根进行水压渗漏性能检验,另抽取1根用于壁厚、内衬厚度、巴氏硬度、树脂不可溶分含量、初始管刚度、初始挠曲性、初始环向拉伸强力、初始轴向拉伸强力、24h挠曲性的检验。
5.抽样应在受检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要求受检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15)上签字,并盖企业公章。一旦抽样完毕,样品不得更换、修补和随意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