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英文译名:China Concrete & Cement Products Association,缩写CCP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企业和相关联的单位以及区域性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二)开展行业调查,收集和积累行业基础资料,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三)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行业发展;
(四)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
(五)做好市场预测,沟通市场信息,为企业开拓市场服务,并以行规行约协调本行业会员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矛盾;
(六)搜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和专题资料,协助企业深化改革,转机建制,加强管理,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适应市场需要;
(七)利用多种方式为企业培养技术与管理方面人才,逐步提高企业的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
(八)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企业单位及有关的单位,依法取得社团登记证书的区域性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协会,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对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有贡献的个人,可由理事会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行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或常务理事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及各分支机构举办的会员活动;
(三)获得本会在技术、经济等方面提供的各种咨询服务,如科技、经济信息和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转让,相对于非会员享有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执行行规、行约和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协会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以便组织交流和成果有偿转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能履行义务的,如不按时交纳会费,则暂停会员资格,如一年以上仍不履行义务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协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审议并决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或其代表(委托书)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熟悉行业情况,热心协会工作;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由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向会长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办法并按章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